廉文荐读

家风败坏 兄弟同腐——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禤甲军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21/03/01 15:19:50

甲军,男,1963年3月出生,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委副书记、县长,陆川县委书记,玉林市委常委、博白县委书记,玉林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2019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甲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11月22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给予甲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7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以甲军犯受贿罪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甲军犯受贿罪,受贿数额917.662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甲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一周后,甲军的弟弟兵,因与甲军共同受贿211.5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甲军理想信念动摇滑坡,弃守领导责任和家庭责任,导致家风败坏、兄弟同腐。甲军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如果人生能够重来,我愿即刻浴火重生,重铸灵魂,并烙上几个字‘切莫伸手’!”

仕途太顺“飘起来”,三观扭曲“倒下去”

正确的权力观,是党员干部保持本色的“护身符”,也是从政履职的“导航仪”。手中的权力怎么用?是兢兢业业为民谋福利,还是以权谋私趁机捞一把?疏于党性锤炼、丧失理想信念的甲军最终选择了后者,自此走上一条不归路。

甲军是农家子弟,家中兄弟姐妹共5人,由于家境贫寒,小时候经常吃不饱、穿不暖。据甲军回忆,那时他在上学路上丢了一支不足一毛钱的竹竿圆珠笔,都要兜兜转转找大半天,直至把笔找回来。

是“少时贫”的经历磨砺了甲军不言放弃的性格。他深知读书改变命运的道理,通过寒窗苦读考上了师范学校。毕业后,甲军“鲤鱼跃龙门”,实现了农家子弟“农转非”、吃公家粮的梦想,当上一名中学历史教师。两年后甲军由于表现突出,被调到了广西北流团市委工作,走上从政道路。

在组织的培养下,甲军先后在广西县域经济排名前十的两个大县担任县委书记,一步步成长为副厅级领导干部。

甲军坦言,是艰难的成长环境磨砺了他,是良好的家风家教造就了他,是组织的关怀培养成就了他。这一切他本应珍惜,将其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动力。然而,随着职务升迁,甲军内心慢慢膨胀,理想信念开始滑坡。他自我剖析道:“回顾我从政以来走过的路,一句话便可概括——仕途太顺‘飘起来’,三观扭曲‘倒下去’。”

甲军“飘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我陶醉,认为自己能力很强,是干大事、做大官的人;二是过度自信,认为自己头脑聪明、办法多,别人都不及他,办事情、做决策爱搞“一言堂”;三是拒绝学习,忽视政治锤炼、放松党性修养,三观日渐扭曲。

走上领导岗位后,甲军除了应付日常事务外,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忙于应酬,吃喝玩乐,把学习、思考、修养都抛到了九霄云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出现了严重问题。

谈及此,甲军深感惭愧:“我在八小时之外没有健康的爱好,下班之后就开始呼朋唤友,以前是喝酒、唱歌,如今是郊野自驾、扑克牌大战,经常搞到三更半夜,昏天黑地,导致斗志松懈,无心上班,更谈不上有干事业的激情。”就这样,甲军在灯红酒绿、醉生梦死中沉沦下去。

失去理想信念的甲军以权谋私的胆子渐渐大了起来,以前只敢拿些小红包、土特产,贵重些便是烟酒,到后面便贪口大开,开始伸手要钱。2006年,时任兴业县县长的甲军考虑到女儿上大学后需要更多的经济支持,便以借为名向老板要了8万元,这是他伸手向老板要的第一笔大钱,亦是其腐败堕落的转折点。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精神上“缺钙”,就会得“软骨病”。甲军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常修为政之德,致其思想被贪欲侵占,背离党的宗旨,与人民离心离德,最终在人生路上栽了大跟头。

亲情观错位,把刚出狱的弟弟再次拉进牢笼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对领导干部来说,家风关系的不仅是一身之进退、一家之荣辱,更关系到党风、政风。“家风坏,堕落始,腐败生”。这句话在甲军身上得到深刻体现。

甲军的父亲去世得早,母亲年迈。在大家庭中,甲军是最有影响力的人,但他却行不端、坐不正,没有起到家风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反而毁掉了原本良好的家风家教。

逢年过节,甲军当着家人的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自己喜欢收藏古董电器,就让商人老板送到家里。甲军与老板们勾肩搭背,其家人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对于钱财物只管享受,不问来源。

2007年,时任陆川县委书记的甲军认识了老板朱某。朱某性情豪爽、出手大方。在朱某的吹捧恭维下,甲军愈发飘飘然,认为朱某“懂他”,是个值得深交的朋友。此后,甲军积极出面协调,为朱某在旧房拆迁、项目推进及其儿子的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对于朱某送的礼金礼品,甲军觉得自己付出了“劳动”,这些都是应得的。甲军家人也心安理得地享受这一切。

甲军对其独生女极尽宠爱。为了给女儿买房,2009年6月,甲军收受朱某140余万元,以老板龚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南宁的房产。2013年其女儿结婚时,甲军直接领着女儿和龚某去车行,让龚某出资29万元,给女儿购买小汽车。

甲军底线失守不仅带坏了自己的家庭,也把其胞弟兵的家庭拉下水。兵原是北流市某单位职工,2001年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入狱,2009年出狱。

甲军的家族观念极强,他因过去对弟弟关心不够心怀愧疚,于是把纵容、溺爱当成关爱,想方设法满足弟弟的需求。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他本应从兵贪污受贿案中吸取教训、警醒自己、教育家人,引导弟弟重新做人。但甲军觉得弟弟在狱中待了八年,与社会严重脱节,担心其受人欺负,便用权力来关照、弥补兵,甚至亲自出面协调一些老板给兵财物,以至于兵越陷越深,不可自拔。

2011年,甲军带着老板陈某到北流市参观兵的厂房,并提出兵扩大经营需要资金支持,让陈某当场表态出资20万元。2013年,应兵要求,陈某又给其50万元。在甲军的“支持”下,兵的“收入”越来越多。有一次,老板林某向甲军表态给兵20万元建新宅,甲军脸色一下子沉下来,林某见状,不得已又加了10万元。

甲军对于兵的“关爱”可谓无微不至。2017年,经甲军同意,老板翟某支付18万元购买一辆轿车送给兵的儿子。在日常生活中,甲军也对这个侄子诸多照顾,希望能更好地帮助弟弟一家。据办案人员介绍,甲军近四分之一的受贿款是与兵共同收受的。

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家风好,才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一人不廉,全家不圆”,甲军亲情观念错位,兄弟两人“赤膊上阵”敛财,共同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终致双双入狱的结局。

对抗组织层层设防,让弟弟充当“挡箭牌”

甲军胆大妄为,不敬畏群众、不敬畏权力、不敬畏纪法,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但看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其内心是恐惧的。甲军惶惶不可终日,他层层设防,企图采用串供、伪造证据等手段瞒天过海,对抗组织审查。

为掩盖受贿事实,甲军苦下了一番功夫。2009年,甲军在收受朱某钱款后,借老板龚某的名义购买房产及车位,以此规避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此后,甲军又三次授意其妻黄某与龚某签订虚假房屋互换协议,企图瞒天过海。2016年底,陈某送给甲军两套房产。为应对日后组织审查,甲军与陈某串供,不办理过户手续,继续将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并让陈某出具房屋租金收条,制造甲军租赁其房屋居住的假象。

甲军自认为部署周密、手法隐蔽,逃避审查的“防火墙”坚不可摧,他说:“我一直觉得反腐与我无关,什么警示教育、廉政讲座、反腐展览等都是做给别人看的,腐败的人那么多,反腐就像隔墙抛砖,没有那么容易抛到自己的头上来”。

在侥幸自负心理驱动下,甲军贪腐花样百出,以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虚假借款等方式收受巨额贿赂。他认为只要自己不收钱,让弟弟兵与有求于他的老板对接,就可以规避法律的制裁,便让兵充当“马前卒”“挡箭牌”。

即便在被组织函询后,甲军仍不醒悟。他继续转移赃物,与其弟“商定对策”。“我弟弟以前坐过牢,我觉得他面对这些讯问还是能守住的。”直至被留置,甲军还幻想兵能“扛得住”相关调查。

然而,在党纪国法面前,在办案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下,兄弟俩处心积虑筑起的层层防线很快就坍塌了。在被留置后,兵态度积极、主动交代问题。他忏悔道:“我是个坐过牢的人,本来我哥甲军有这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我应该保持头脑清醒,阻止他的违纪违法行为,可我不但没有阻止,还参与其中,被利益迷惑,真是不应该。”随后,甲军也转变态度,如实坦白违纪违法问题。

“我作为一名有着34年党龄的老党员,没有坚定理想信念,不敬畏权力,不慎用权力,在违法乱纪后,仍掩耳盗铃、企图蒙骗组织,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痛苦。”甲军深刻忏悔。然而,他知道历史不能改写、人生不能重来。“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家风败坏、祸害自来,甲军严重违纪违法案亦告诫党员干部,要带头廉洁治家,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守好家风家教防线,筑牢拒腐防变堤坝。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甲军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甲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任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甲军前述行为同时构成职务违法。

涉嫌犯罪方面:甲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20年6月,甲军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12月9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甲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上一条:副校长迈不过人情坎,儿子婚事上挨处分 下一条:为别墅梦受贿无异画地为牢

关闭

学校首页| 关于我们| 电子邮箱|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纪检监察处版权所有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