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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查职务违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19/01/09 10:53:2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认真贯彻执行监察法,全面履行监察职能,着力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实践探索和制度配套。为更好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提升监察全覆盖质量,江苏省纪委监委围绕做好调查职务违法工作进行了探索。

一、调查职务违法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调查职务违法是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方式。履行好职务违法调查职能,对于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职务违法调查,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审查违纪行为,又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职务违法有效解决了改革前少数非党员身份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的问题,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能,及时有效查处公职人员未涉嫌犯罪的职务违法行为,确保监察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做好职务违法调查,是提高监察全覆盖质量的客观需要。继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对象全覆盖基础上,通过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着力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这就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做好职务违法调查工作,强化纪法贯通协同,实现纪法双施双守,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有效性。

做好职务违法调查,是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目标导向,有力削减腐败存量,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做好职务违法调查工作,及时发现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效管住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的广阔地带,避免小错发展为大错,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及时纠正权力运行中的偏差,通过调查工作发现制度和监管漏洞,推动扎紧不能腐的笼子。

二、江苏加强职务违法调查的实践

2018年以来,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蹄疾步稳推进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认真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既有力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问题,又及时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

一是加强制度规范指引。为强化职务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省纪委监委先后印发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政务处分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两个指引”认真贯彻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配套法规,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职务违法的主体、范围、调查等问题,对线索来源、初核、立案调查、证据收集标准和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细化操作规程,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给予指导。

二是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除通过信访举报、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巡视巡察和有关单位移交外,还根据行业系统执法的特点和职务违法发案规律,着重从“在办案件、专项整治、事故调查、社会舆情”等多方面积极拓宽渠道、拓展案源、主动搜集、深入挖掘,变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等靠要”为主动“摸排找”,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在管辖方面,明确省纪委监委派驻监督单位以及省属高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任命的科级及以下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的,可由上述单位内设纪检机构或者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所在地设区市纪委监委沟通协商后,由该设区市监委管辖。在立案方面,确立了党纪政务处分双立案制度,对于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审查调查立案手续。在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方面,全面推开县级监委向乡镇(街道)综合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试行相关设区市向10个设有检察院的开发区派出监察工委,分别授予上述派出机构调查相应职务违法的权限。

四是建立职务违法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明确不同类型职务违法案件的统计报送主体,对问题线索处置数、党纪立案数、监察立案数、党纪政务双立案数、党纪政务处分数,以及特定行业领域职务违法政务处分数,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总结的综合动态评估。去年8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考评,将职务违法案件办理作为重要考评内容,在自查准备基础上集中抽查,并反馈整改,有效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五是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派驻机构因其对监督单位的近距离、常态化、全过程监督,在调查职务违法工作中具有独特优势。省纪委监委重视发挥派驻机构在调查职务违法中的作用,加强对派驻机构考核,聚焦主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季度督查和年终考核督促派驻机构履职。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季度至少向省纪委监委报告1次工作,省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开展季度督查。

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发现,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在职责定位上,改革后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还不够全面,一些派驻机构没有适应从“派驻纪检组”到“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深刻转变,尚未完全做到该执纪的时候执纪,该执法的时候执法;在思维模式上,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存在路径依赖,习惯于以纪律审查替代监察调查,以党纪处分替代政务处分;在问题发现上,一些类型职务违法精准发现和及时查处不够,有的派驻机构不熟悉监督单位所属行业领域的部门法,对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不掌握;在业务能力上,部分监察人员熟练掌握纪法“两把尺子”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对职务违法案件特别是对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以外的其他职务违法类型掌握不够。

三、进一步做好调查职务违法工作的思考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创新理念思路、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强化职务违法调查职能,全面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不断提升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质效,推动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强化监督职责,提高精准发现问题的能力。盯紧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靠前监督、主动监督。综合运用信访办理、线索处置、专项检查、谈话函询等方式,做细做实日常监督,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强化派驻机构“嵌入式”监督,聚焦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将监督“探头”精准嵌入到监督部门业务中,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把握好政治机关属性和“监督的再监督”定位,找准责任主体、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丰富拓展制度化、信息化、公开化的监督路径,提升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

二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以职务违法调查推动监察工作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监察法规定的“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结合起来,把调查职务违法特别是一般职务违法作为监察工作贯彻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举措之一,防止公职人员从违法发展为犯罪。

三是健全职务违法调查工作机制,提升查办案件质效。进一步完善管辖机制,针对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中层以下管理人员,通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作等方式,探索出既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又科学高效的管辖工作机制。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完善政务处分实施制度,明确政务处分的操作程序,强化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匹配。

四是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加快推进监察全覆盖。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结合实际深化派驻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统筹用好监察力量,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全面实施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员办公室工作,加快推进国有企业、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纪委监委派驻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考核评价体系,突出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考核,支持引导、督促推动派驻机构切实履行好职务违法调查职责。

五是强化能力建设,提升调查工作专业化水平。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准确理解涉及职务违法的基本问题,全面掌握职务违法调查的工作要求。加强对调查职务违法的工作指导,通过会议交流、案件质量检查、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提升调查人员的能力水平。加大派驻机构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充实审查调查工作经验丰富的监察人员,定期安排派驻机构人员到审查调查部门锻炼,实战练兵提升能力。(江苏省纪委监委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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