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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受房屋但未过户受贿案件调查取证的几点思考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21/04/29 11:45:39

20077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登记效力、占有要素与汽车等特殊动产有不同之处,特别是收受房屋但未过户的受贿问题,在具体调查中要注意把握取证的重点。

收受房屋但未过户的一般类型及取证重点

刑法上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样,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影响对事实上占有房屋的认定。因此,收受房屋并非必须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为成立要件,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可以说明权利人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但没办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不能说明权利人对该房产就一定没有实际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能对房产进行实际控制。只要双方有明确的送、收意思表示,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认定为受贿既遂。

实际调查中,要牢牢把握两点,一是行、受贿双方行、受贿的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控制房屋这个客观事实。要特别注重调取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控制房屋的证据,如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是谁,房屋的钥匙掌握在谁手中,房屋的水、电、气、热、电话、网络及物业费用由谁支付等。有的案件显示,网上购物所留地址、姓名等也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收受房屋但未过户的几种特殊类型及取证重点

(一)“以房换房”收受房屋。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以低价房换取请托人高价房,置换完成后未办理权属变更。必须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之间的“以房换房”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而非一般的房产交易,请托人通过该方式给予特定财产利益的目的是明确的,换房后是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取证重点:(1)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2)实际控制房屋的证据;(3)房屋差价有关证据。在调取证明房屋价格的相关证据时,一般将房屋互换完成的最终时间作为房屋价格鉴定的基准日。

(二)收受房屋后又退还。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听到风吹草动,如巡视组进驻、相关知情人接受调查谈话等情况,害怕被调查而将房屋退还。对于收受型受贿,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交付的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或允诺谋取利益,就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既遂,即只需要考虑是否发生“权钱交易”,而不需要考虑受贿方是否能一直对财物维持占有状况。实际上,在退还不影响认定的前提下,退还本身又属产生再生证据的环节,更加有利于受贿行为的认定。取证重点:(1)主观方面,即行、受贿合意过程及退房的商议过程;(2)受贿人实际控制或者曾经实际控制房产的证据;(3)证明受贿人基于害怕被调查心理退还房屋的证据。

(三)以借为名收受房屋。比如,国家工作人员以借用为借口,称其所收受的房产是“借用”的。取证重点:应按照20077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相关规定精神来调查取证,(1)证明双方行、受贿主观故意的证据,如出借房屋时请托人是否有不用归还的意思表示,借用事由不合理等;(2)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有能力解决住房问题的证据,如其家庭存款情况、房产情况等;(3)证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归还意图的证据,如长期居住,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等;(4)证明出借后请托人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归还的证据,如请托人虽经济紧张或急需用房,但从未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归还房屋的意思表示等。

(四)收受房屋,但证明实际控制的客观性证据不够充分。实际调查中,遇到最难认定的情形往往是缺少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控制房屋的客观方面证据,或者说其实际控制房屋的客观方面证据证明力不够强,从而影响受贿的认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均承认收、送房屋事实,但此时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国家工作人员未取得房屋钥匙,因害怕调查也未敢实际居住,只是约定等退休以后再实际居住等。对此类情况查证,就要特别注重从言词证据中深挖细节,相互印证的细节会让认定问题更具说服力。取证重点:(1)从细节中深挖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控制房屋的客观方面证据。因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居住,也未取得房屋钥匙,甚至房屋的装修、日常维护、物业等费用缴纳都由他人完成,但在取证时只要不放过蛛丝马迹,必能寻获有用的证据,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会参与选择房屋的过程,其参与选房的行程记录、监控录像等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国家工作人员和请托人的供述或证言,证实双方存在收、送房屋的合意;(3)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如房屋代持人证实请托人让其代持房屋的证言,房产销售人员证实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家属到售楼处看房选房的证言,物业管理人员证实国家工作人员或其家属进房查看的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客观证据不够充分,相关人员的供述或证言就要做到能够相互印证,细节一致,要具有充分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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