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反映、网络举报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规则》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适用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央纪委1993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干部定期接访制度,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了解社情民意;对检举控告情况定期综合分析,为党组织科学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保护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建设覆盖全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此次制定《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有利于提高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运行。
《规则》共10章58条,主要规定了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检举控告的办理、检查督办、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工作要求和责任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和最大制度优势。“《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定制度、立规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同级党委报告;要求配合党委巡视巡察工作,切实发挥检举控告社情民意“晴雨表”、政治生态“风向标”的作用。
什么事情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怎么进行检举控告?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义务?这是不少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规则》体现群众路线,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规则》明确了检举控告受理范围、检举控告的具体方式、以及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保障监督权利有效行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党员、群众可以通过邮寄信件、当面反映、电话反映、网络举报等方式反映检举控告问题。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检举控告人可以提出保护申请等。
值得注意的是,《规则》专设一章,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强调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比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此外,实名检举控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还可以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在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的同时,《规则》也坚持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失实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正名,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规则》还注重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制约和监督。比如,《规则》对检举控告受理程序作出规范,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分级负责、分工处理,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件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工作机制。同时,加强检查督办,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存在问题典型、久拖不办等情形的,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明确规范,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耐心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