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有效衔接,对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定》明确要求,承办案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按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与《起诉建议书》、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可见,《起诉建议书》是对全案中涉嫌职务犯罪部分调查结果的精要总结,也是移送审理前必须形成的重要法律文书,必须加以重视。制作《起诉建议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阐明事理,全面客观反映案件情况
阐明事理要力求用词准确、语言规范、逻辑清晰、论证严密、分寸恰当、繁简适度,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逻辑混乱的证据列举方法和抽象笼统的写作风格。
首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写犯罪事实必须是经过依法调查且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涉嫌触犯刑事法律并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只有被调查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写入。其次,凡属单纯违纪或违法问题不应写入《起诉建议书》,这一点需要与调查报告有所区分。再次,清晰阐明事实。应当根据调查的情况,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将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全部犯罪经过予以叙述清楚。要结合调查过程中所取得的言词证据、书证、物证等进行清晰准确的叙述,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等。在说明时,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对相关事实的顺序要进行合理摆布。比如,在阐明被调查人受贿过程中,若受贿事实简单,行贿受贿关系一一对应,谋利情节清晰,则可以按照单笔受贿依次进行描述;若受贿、谋利情节复杂,无法一一对应,则应按照案件的客观情况归类叙述。最后,如罗列证据,则要按照被调查人及不同涉案人证言的重要程度依次叙述。在引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时,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准确描述和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
描述和反映清楚被调查人的态度及相关情节,是制作《起诉建议书》的一个重要要求。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将认罪态度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实践中,法院认定被调查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依据监察机关出具的被调查人到案及态度的相关材料。这一内容也是法庭调查的重要环节和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因此,在制作《起诉建议书》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变化过程,对被调查人的认罪态度的描述应当鲜明、准确、恰当,对其是否配合调查的情节要有具体体现,避免态度描述模糊不清,或者只有结论性意见,缺乏情节细节支撑。
准确认定涉嫌罪名,正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制作《起诉建议书》的结尾部分,需要简要归纳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同时引用被调查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要做到认定涉嫌罪名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具体。按照一罪一引用的叙述方法,逐一引用,避免缺漏。
讲究文理,行文要符合规范、要素齐全
《起诉建议书》作为法律文书的一种,其行文必然要求符合基本的公文规范。应当注意用语规范、表述准确,不能出现错别字等低级错误。还应当合理运用写作技巧,进一步增强建议书的说服力。同时,按照《规定》等相关要求,《起诉建议书》应载明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学历、职务、住址、户籍、工作经历等),调查简况,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涉嫌职务犯罪事实以及证据,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提出对被调查人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并注明移送案卷数及涉案财物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