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湖北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指定管辖在执纪执法工作中的能动作用,精准规范运用指定管辖,强化领导、统筹力量、排除干扰,形成全省办案工作一盘棋,并力戒当“甩手掌柜”,积极加强对指定管辖案件的全程指导、协调,统筹做好指定管辖案件后续处分、移送等衔接工作,确保指定管辖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坚持指之有需,精准把握何种情形需要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法赋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权限。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湖北省纪委监委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精准把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着力在用好用活指定管辖上下功夫。
一是通过指定管辖统筹办案力量。省纪委监委综合考虑案情重大复杂程度、全省审查调查力量的合理调配等因素,将自身所办主案中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以及其他关联案件等指定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加强上下级协调联动,主案辅案一体推进,集中全省力量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系列案件、案中案等。如省纪委监委将所查办的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光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王晨等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中相关涉嫌行贿犯罪及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指定给市级纪委监委办理。
二是通过指定管辖排除人情干扰。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身份特征、案件线索敏感程度等因素,省纪委监委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一些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指定异地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排除人情干扰。如省纪委监委将武汉市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副主任钟鸿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指定给鄂州市纪委监委办理。
三是通过指定管辖加强协作配合。监察管辖实行以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通过指定管辖交由地方监委调查,推动主管部门纪委和地方监委间的协作配合,由主管部门纪委负责纪律审查,地方监委负责监察调查,优势互补,一体化推进执纪执法工作。
坚持指之有据,精准把握何种事项可以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实质是一种具体事项管辖权的转移,以自身具有权限为先决条件。湖北省纪委监委归口案件监督管理室加强审核把关工作,厘清拟指定事项的管辖权归属,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办理指定管辖。
一是厘清本省监察管辖权限范围。一方面,厘清是否属于监委职能管辖范畴。例如,某地方监委提请湖北省监委将6名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定给地方监委办理,经审核,其中2名人员系公职人员,其余均为非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的规定,公职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监委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据此,湖北省监委将2名公职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定给地方监委管辖。另一方面,要厘清干部管理权限,避免管辖权争议。如,湖北省监委拟将所查办案件中涉嫌行贿犯罪的某涉案人指定给下级监委管辖时,经审核,该涉案人系外省某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湖北省,因此,在提请国家监委予以指定管辖后,湖北省监委才能指定给下级监委办理。
二是厘清待指定管辖的监察事项类型。指定管辖仅是赋予下级监察机关对某监察事项的管辖权限,上级不能硬性指定监察事项的办理方式或调查措施。为此,湖北省纪委监委将指定管辖分为问题线索指定、问题指定、案件指定等类型。对于事实证据不充分、尚属于问题线索处置阶段的,省监委作为问题线索指定管辖,由下级监委依规依法处置;对于已经过初核、符合立案条件,作为问题指定管辖,仍由下级监委依规依法按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不明令其立案;对于已立案件,办理案件指定管辖手续。
对于待立案或留置的监察事项,不能通过指定管辖规避相关审批要求。湖北省纪委监委对于省管干部的审查调查工作,要求先按照立案的审批权限,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才能指定管辖,不能以指定管辖规避同级党委对立案等审批权限;对指定管辖案件的留置审批,仍按照规定进行报批或者备案,不得以指定管辖规避留置审批程序。
三是厘清指定管辖的纪法同步问题。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还应考虑是否将其涉嫌违纪问题一并指定管辖。这主要考虑所涉事项的性质和纪律审查力量两个因素。如果需要指定的事项重点是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一般仅进行监察指定;如果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较多,特别是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的,可进行纪检监察管辖双指定,一体化推进执纪执法工作。
坚持指之有效,精准把握何种环节需要重点指导协调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指定管辖只是将相关事项审查调查的权限指定给下级纪委监委,并不改变原党纪政务处分权限及刑事司法管辖权限。因此,指定管辖案件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否顺畅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湖北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对指定管辖案件的指导协调,主要领导定期远程视频指导,相关工作形成规范机制,各部门承责协调,确保了指定管辖案件高效有序推进。
一是主案辅案的协同衔接。对于指定管辖的关联案件,省纪委监委全程统筹,一体推进,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指定管辖的辅案过程中,应加强与主案承办部门的沟通衔接、请示汇报,一月一报告,对拟延长留置期限、解除留置措施、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等办案中的重要事项,应先报主案承办部门同意,确保协同作战,同步推进。经主案承办部门同意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拟延长留置期限、拟解除留置措施的,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
二是先处后移的无缝衔接。为了严格落实先处后移、纪在法前的要求,湖北省纪委监委要求市州纪委监委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党员或监察对象立案审查调查的,经审理后认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报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审核,由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对市州纪委监委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的定性处理等意见全面审核把关,确保处分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然后再按照管理权限交由有处分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党组织、任免机关等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后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管辖上的法法衔接问题。在考虑指定何地监委管辖时,省纪委监委一般会尽量与司法管辖衔接一致,如对于工作地点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案件,优先考虑指定到其工作地的监委办理。但是,大多数监委指定管辖的案件,所指定地方监委的同级检察院、法院并无司法管辖权。为此,湖北省纪委监委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商请指定异地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对于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都不在所指定的地区的,由市州一级监委向省纪委监委提出需要商请异地审查起诉的请示,经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向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商请指定异地审查起诉的函,并附起诉意见书,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衔接刑事管辖权问题,确保法法衔接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