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13家企业、36名个人因行贿等问题被列入湖南省第一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予以通报。这些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行贿的目的,大多是想规避正常合法程序,通过走捷径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类似湖南这种做法,运用“黑名单”制度给行贿人“记个账”,将市场主体的行贿、串标等失信行为公之于众,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将让行贿者信誉受到影响,使其在市场中寸步难行。这样做,充分发挥了制度的功效,抓住了行贿者的“七寸”,倒逼市场主体规范自身从业行为。
行贿是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干扰市场秩序的不正当行为,容易滋生各类腐败行为,助长不良社会风气。比如,湖南通报的“黑名单”企业和个人,有的以行贿方式获取工程项目,有的相互围标、串标,有的出借或者挂靠资质,有的中标后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包、分包……凡此种种,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竞标企业的正当利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若任其发展,会陷入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从根子上破解行贿和受贿交织的问题,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只惩戒受贿者却让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要通过制度方式、借助市场力量,让行贿者得不偿失。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受贿与行贿两者可谓“并蒂毒花”,都要清除干净。既要对受贿的贪腐分子做到零容忍,也要捏住行贿者的“七寸”,让他们付出应有代价。一方面,要加大惩处行贿者的力度,形成震慑;另一方面,要发挥制度效用,压缩行贿行为的存在空间,还市场一个清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