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必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大数据开展监督,找准信息化与监督工作的结合点,增强信息化助力监督的能力,提高运用大数据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本领。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和大趋势。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深入发展,也给纪检监察工作带来许多新机遇新挑战。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监督,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力量不足和“信息不对称”。从现实看,大量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都是在信息高度垄断的情况下完成的。信息化作为重要的技术保障,通过嵌入监督各环节各方面,有利于整合监督力量,打破“信息不对称”,在创新监督中大有可为。
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各类监督贯通,增强监督合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各类监督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信息化具有四通八达、广泛连接、高效便捷的特性,通过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把各类监督信息和成果数据汇聚起来,可以实现信息和成果的共享利用。一方面,应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加快信息化应用平台建设,支撑信访举报、党风政风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国际追逃追赃等各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共享交换系统,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项监督”贯通衔接,变“单兵作战”为“联合作战”。另一方面,应在纪检监察系统外部推进监督贯通平台建设,引进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数据,建立数据交换工作机制和信息系统,实现外部数据资源准确、高效、安全利用,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协调协同、同向发力。
加强大数据分析,实现主动监督、精准监督。事后监督往往是被动的、滞后的。在信息化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通过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能够及时、精准地了解到监督对象的问题,尤其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而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应构建纪检监察信息资源体系,整合纪委监委内部数据和重点领域的业务数据,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分类构建信访举报、党风政风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工作分析模型,开展数据碰撞、比对,深度挖掘数据背后的事物规律、内在关联和问题疑点,将传统“串部门、查台账”的工作方式升级为“从数据中查事查人”,助力提升监督的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为主动监督、精准监督提供数据支撑。比如,一些地方运用“四风”监督信息系统,对财政、税务、审计、公车、油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比对碰撞,发现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问题。
发挥互联网和融媒体优势,方便群众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走群众路线是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性的优势,善于运用网络了解民意、开展工作。应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深化部署应用检举举报平台,完善检举控告方式,以智能化促便捷化,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更好服务群众监督。应推进纪检监察机关媒体融合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创新表达、丰富内容,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应完善“四风”监督举报平台,通过在手机客户端、微信公共号等设置举报入口,更好发挥“随手拍”对“四风”问题的监督作用。借鉴推广一些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运用手机二维码、APP等手段,建立各类民生资金、扶贫资金信息化监督平台,方便群众参与监督,把群众监督和党的自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利用信息化固化流程、设定规则,推进依规依纪依法监督。依规依纪依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信息化具有固化流程、设定规则、规范执行、全程留痕等管理特性,可以充分运用在完善机制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内部监督、推动改革和固化成果等方面。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要求,细化为信息项、工作流、模块组件,通过设置运转流程、审批权限、办理时限、文书样式等进行固化控制、超期提示,实现全程留痕和制度约束,推动建立内部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助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萧硕,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7日理论周刊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