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7) | 监督执纪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如何执行保密制度?相关要求有哪些?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21/12/20 14:58:25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十七条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监督执纪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执行保密制度和相关要求的规定。

监督执纪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监督执纪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底线意识,把监督执纪纪律作为铁的纪律,贯穿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保密纪律是监督执纪纪律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如果保密上出现问题,就会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损失。党章第三条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纪检监察干部同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犹如千里长堤,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会溃口决堤,导致严重后果。从查处的纪检监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保密防线还不够坚固牢靠,缺乏保密意识和保密常识,有的随意谈论尚未公布的案情,甚至热衷于将此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觉得案件结果马上就要公布了,说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也无碍大局;有的把涉密材料随手乱放,被人翻过看过复制过也浑然不知,还有的甚至发生严重失密、泄密事件。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狠抓落实。监督执纪人员要树立“保密无小事”的观念,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克服麻痹思想,筑牢严守秘密的思想防线,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无密可保”“有密不保”的错误认识和麻痹思想,始终做到守口如瓶。对明确要求需要传达的秘密事项,要严格控制传达范围;对严禁公开的有关内容,绝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一字半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以及私自留存涉及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规则》贯彻党章规定,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应当执行保密制度和相关要求作出细化规定。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对执行保密制度作出总体要求和禁止性规范。该款明确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这是对增强遵守保密制度意识、提高保密制度执行力的原则性要求。规定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是为了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加强保密,降低失密、泄密风险。审查调查工作事项高度敏感、重要,关系案件进展、成效甚至成败,知悉范围和时间应严加控制。在知悉范围上,哪些人能知道案情、哪些人不能知道案情,知道案情的人能知道到什么程度,要求要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范围越小越好,不能随意扩大;在知悉时间上,要根据办案要求进行控制,把握好办理审查调查事项的时机。详细规定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是因为这些行为都是重大泄密隐患。未经批准而私自从事这些行为的,无论是主观上为了开展工作,还是出于个人私心私利,都是不允许的,必须严格禁止。规定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的补充规定,强调的是监督执纪人员严禁在任何场合、向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二款规定的是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等保密设备载体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既要增强监督执纪人员的保密意识,也离不开保密设备载体的技术保障。该款规定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上述保密设备载体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目的在于把保密工作的物质保障和相关制度保障紧密结合、融为一体。

第三款是确保案情及涉案材料传递过程严格保密的规定。审查调查过程中,必然涉及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以及携带案卷材料等工作,要严格保密管理,防范和化解这些环节存在的失密、泄密潜在风险。落实该款规定,实践中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如加密传真等,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等无保密措施途径,更不得通过个人通信工具如手机短信、微信等传递办案材料。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负责,做到卷不离身,使用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时应乘坐专门车辆,使用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时一般应两人以上携带案卷材料。要通过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好保密责任,做好人防、技防、物防等基础性工作,引导和督促监督执纪人员形成保密思维、养成保密习惯,将保密要求体现在工作细节当中,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上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9) | 开展谈话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下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6) | 借调人员如何选用和管理监督?

关闭

学校首页| 关于我们| 电子邮箱|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纪检监察处版权所有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