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5) | 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等如何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21/11/24 11:23:00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

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责,既要监督别人,也要接受别人监督,既要确保其他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秉公用权、公正用权,也要保证自己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做到秉公用权、公正用权。回避制度就是保证纪检监察干部秉公用权、公正用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有利于纪检监察干部防止因人情、利益等因素影响监督执纪工作,确保规范和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权,树立依规依纪依法的良好形象。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办案人员回避作出规定,列举了四类需要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回避作了具体规定。理解和适用本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关于回避的情形,主要是审查调查审理人员系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的情形。如果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或检举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的关系,则有可能发生偏袒被审查调查人或检举人的情况,他人也会对其能否正确、公正履行职责存在质疑;如果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本案证人,则有可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影响案件正确处理;如果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就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因情感等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主要是指有其他利益、感情等特殊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的情况。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

二是关于回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发现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第二,他人申请回避,主要是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回避。根据监督执纪有关规定,监督执纪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监督执纪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调查。

三是关于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的回避。本条规定除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外,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也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主要考虑是,借调人员直接参与审查调查工作,知晓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看护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近距离接触,存在失泄密风险,他们同样要按规定予以回避。审查场所的选用,必须全面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对于审查场所中存在回避情形的人员,也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则》只明确了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有关人员的回避要求,但信访、监督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等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问题线索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等情形的,也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上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6) | 借调人员如何选用和管理监督? 下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64) |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及私自接触被审查调查人等有关人员或者与其存在交往情形如何报告和登记备案?

关闭

学校首页| 关于我们| 电子邮箱|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纪检监察处版权所有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