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五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工作要求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事实清楚,是对审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事实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定案的基础。证据确凿,主要是指处分决定或审查调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违法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准确,主要是指依规依纪依法准确认定违纪违法问题性质,这是正确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关键。定性是审查调查人员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界限的过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处理恰当,主要是指根据违纪违法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给予违纪违法人员恰当的处理。手续完备、程序合规,主要是指按法定程序审查调查案件。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24字基本要求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的标准,是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党纪国法的重要保证。
本款还对案件审理的范围作出规定,即“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还包括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外的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二款规定的是案件审理工作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充分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有利于案件办理更加扎实、公正、可靠,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在案件审理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要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审理部门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起草审理报告,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纪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三是要坚持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下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对上级党组织或纪委监委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根据规定向上级反映或请求重新审查调查,但在上级组织改变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此外,本条规定的“纪律处理”是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本条规定的“处分”包括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