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重要取证工作全过程录音录像要求的规定。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是重要的审查调查措施,也是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在开展审查调查谈话,以及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手续完备,而且取证过程中还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些要求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对取证工作的严格规范,也是管控风险点,对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力监督约束,更是对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的保护,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这里的谈话主要是指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调查谈话,如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进行的谈话,不是针对所有案件的谈话;这里的谈话包括讯问,也包括重要的询问,应当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搜查与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往往是同时并用的调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获被审查调查人的相关物品或资料,为案件的审查调查认定获取重要的证据支撑。搜查的范围,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及其相关处所,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有关人员或重要证据、赃款赃物的处所。对于搜查中发现的重要涉案物品、重要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确保证据得到及时固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规则》明确要求“全过程”录音录像,既是从严要求的体现,也是规范执纪的体现。需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不局限于列明的措施,还包括其他重要取证工作,如与重要涉案人员的谈话、询问等。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定期核查,也是对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