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十五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外查工作要求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提出了“四个不得”的要求。外查工作是审查调查的重要方面,出现问题的风险较高,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审查调查人员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执行外查方案,强化规矩意识,按程序开展工作,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杜绝个人专断、以案谋私。
外查方案是审查调查方案的一部分,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的,是对外查工作的总设计、总安排,是进行外查工作的基本遵循。监督执纪人员在外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审查调查范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发现重要问题超出审查调查范围的,应当及时请示汇报,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案件审查调查还必须强调外查纪律,外查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更不能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也不能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审查调查人员要严格把握外查工作要求。一方面,要执行外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稳扎稳打、按部就班;另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注意案件的复杂性,看到审查调查方案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外查方案中确实没有预见或者没有具体涉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确保所发现的情况得到及时处置。处理好这两方面辩证关系的关键,就是要求在外查工作中加强请示报告,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既要加强对结果的管理,也要加强对过程的管理,确保外查工作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进行。审查调查人员要注意将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放在大局中分析,作出科学合理的研判,这样才能确保办案工作不出差错,提高质量和效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