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2) |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有哪些相关工作要求?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21/03/12 14:29:38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相关工作要求的规定。

审查调查工作包括外查、采取审查调查措施、谈话等多个方面。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直接关系到被审查调查人的信息、财产等权利,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受到严格监督制约。因此,本条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等程序上的要求。规定两人以上进行,一是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二是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三是有利于防止出现被审查调查人诬告审查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审查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同时还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审查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现场出示,以证明审查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合法授权。借调人员参与工作的,一般应持统一制发的临时工作证件进行。执行讯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应当以本机关干部为主。审查调查人员要在遵从纪律、遵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框架下,努力提高自己的取证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案件效果。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上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3) |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和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益? 下一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1) |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如何通知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向社会公布?

关闭

学校首页| 关于我们| 电子邮箱|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纪检监察处版权所有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