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九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审查调查组组长审查调查权限划分的规定。
本条分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立案后不可以随意开展审查调查,必须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审查调查方案就是实施依据和行动纲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针对的是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的立案审查调查,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审查调查方案进行集体研究后批准。监督执纪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明确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目的就是要强化责任担当,将党和人民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履行好。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涉及范围较广、涉案人员较多,采取的调查措施比较严厉,如查封、留置等措施,可能涉及有关人员财产和人身权利,因此要严格把关、谨慎用权。审查调查方案一般包括审查调查对象及重要涉案人员情况,立案依据,初步查明的问题和需要审查调查的主要问题,审查调查方式、步骤,拟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重点措施如留置的实施安排,工作要求和纪律等。
第二、三、四款分别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的权限和职责。一方面是要求各相关负责人切实承担起责任,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明确权限,防止滥用权力、越权执纪执法。这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应当成立审查调查组,明确组长和调查组成员及组内分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调查组一般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外查组等,各司其职、分兵推进审查调查工作,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审查调查组可以借调纪检监察系统或者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干部参加,但要由本机关干部牵头负责,与被审查调查人的谈话、讯问应由本机关干部作为主谈人。审查调查组制定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并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谈话方案、外查方案是对审查调查工作方案的细化和具体化。审查调查组组长负责按照批准的审查调查方案(包括谈话方案、外查方案),组织审查调查组成员具体实施,不得擅自更改方案确定的内容,如审查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工作方式、调查措施使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调查是一个过程,立案之初制定的方案无法包罗和穷尽整个审查调查工作事项,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还会出现大量的新情况,需要随时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这就要求审查调查组及时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也体现了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的要求,有利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等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全面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全案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还要求对相关重要事项及时请示,一般要形成书面请示,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正确认识这些规定要求,习惯在受监督、受制约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确保履职行为符合程序要求,确保经立案审查调查后取得的证据材料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经得起检验,而且在程序手续上也经得起检验。同时,纪检监察干部更应当认识到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程序,不仅是正当履职的要求,更是对自身工作的保护性措施。只有自觉遵守程序,才能保证审查调查工作的合规性,保障自身工作的合理性,才能确保自己在履职尽责的过程中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