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五十七条

点击率:      发布时间:2019/05/06 12:53:17

第五十七条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本条是关于办理监察事项报告备案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过程管控制度,避免出现跑风漏气、以案谋私、办人情案等问题。这既是对监察人员的严格要求,也是真正的关心爱护。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对监察人员干预案件的处理。对监察人员在线索处置、日常监督、调查、审理和处置等各环节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组织反映。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监察人员违反规定接触有关人员的处理。知情人既包括共同办理该监察事项的其他监察人员,也包括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员。

对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况,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违法干预案件、接触相关人员的监察人员,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五十八条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五十六条

关闭

学校首页| 关于我们| 电子邮箱|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纪检监察处版权所有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